發布:2018-11-26 閱讀:3895次
現就《廣東省裝配式建筑發展專項規劃編制工作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指引》出臺的背景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要完成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現階段我省各地區裝配式建筑發展不均衡,珠三角核心城市群具有一定的基礎,粵東西北地區裝配式建筑發展基礎較差,技術力量和人才儲備不足,《指引》的編制將為各地市推進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的編制提供指導,同時規范各地市裝配式建筑專項規劃的內容和深度。
二、《指引》主要內容解讀
《指引》共分九章一附錄,分別是總則、術語、基本規定、發展條件調查分析、發展目標、規劃分區與分類項目、部品部件生產基地布局、保障措施、規劃成果和(市、縣)各分區裝配式建筑發展年度目標任務表。部分內容解讀如下:
(一)《指引》適用范圍。《指引》適用于本省地級以上市和縣(含縣級市)的裝配式建筑發展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的編制工作。
(二)專項規劃編制的組織方式和批準。專項規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牽頭,會同發展改革、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三舊’改造主管部門聯合組織編制,并應征求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環境保護、工商、公安、交通運輸、稅務、金融、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的意見,廣泛聽取專家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專項規劃應當由城市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實施。
(三)專項規劃期限。考慮到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71號)、《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大力發展裝配式建筑的實施意見》(粵府辦〔2017〕28號)提出到2025年裝配式建筑發展的目標任務,為推動目標任務落實,專項規劃期限一般至2025年,因規劃期較長,為保證規劃落實,《辦法》要求各級主管部門相應制定年度實施計劃,規劃期限內可根據裝配式建筑實際發展情況進行評估和動態調整。對于確實無法一步到位編制至2025年裝配式建筑發展專項規劃或已編制近期若干年裝配式建筑發展規劃的,允許根據實際情況分段編制,比如先編制2018-2020年專項規劃,再編制2020-2025年專項規劃,但應確保專項規劃的連續性,確保專項規劃能夠指導至2025年期間裝配式建筑的發展。
(四)專項規劃編制。
1.專項規劃編制應進行發展條件調查分析,調查城市區位、自然地理、交通狀況、社會經濟等基本情況,收集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住房發展規劃、‘三舊’改造規劃、城市更新規劃及土地出讓計劃等資料,調查規劃區域近幾年各類型建筑施工報建面積、新開工面積、竣工面積等情況,調查規劃區域裝配式建筑項目、部品部件生產基地、相關配套政策及技術標準等情況,確保專項規劃編制能夠符合實際情況。
2.專項規劃要因地制宜提出適合本地區的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并區分政府投資項目和其他建設主體投資項目。各市到2020和2025年總體裝配式建筑發展目標應符合表5-1和表5-2要求,但市域范圍內不同規劃區的發展目標可以有高有低,比如某市2020年新開工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要求達到20%,允許該市部分發展水平較低的縣(區)新開工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低于20%,部分發展水平較好的縣(區)新開工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高于20%,整個市域范圍新開工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要求達到20%即可。
3.為確保各市、縣裝配式建筑總體發展目標的實現,提高專項規劃的可操作性,宜對規劃區進行分區,明確各分區裝配式建筑面積比例目標要求和年度實施計劃。為便于對分區目標的責任主體進行督促和考核,建議以行政區劃邊界進行分區劃定,各地也可根據實際以其他邊界劃定分區,分區下可視需要再細分為若干片區。考慮到不同片區經濟發展和各種條件的差異性,可因地制宜選取若干片區作為重點推進片區,發揮重點推進片區的示范引領作用。
4.考慮到不同類別建筑實施裝配式建造的難易程度不同、實施條件各異,為增強專項規劃的易操作性,專項規劃可結合實際,根據項目投資主體、建筑類型、功能性質、結構材料等分別提出不同類別裝配式建筑的發展目標。如要求政府投資項目、保障性住房優先發展裝配式建筑,或在達到一定面積的公共建筑推廣裝配式建筑。有條件的地區可以結合實際將鄉村發展裝配式建筑的有關要求列入專項規劃。
5.專項規劃應對部品部件生產基地布局進行要求。部品部件生產基地應以需求為導向,合理規劃產能,同時遵循“配送經濟、區域共享”的原則,統籌兼顧合理運輸距離范圍內其他城市的部品部件需求,合理確定服務半徑,規劃運輸路線和時間。對于行政區域面積較小或用地緊張確實無法安排生產基地用地的城市,可以與臨近城市協商共建生產基地,但應能滿足本地區部品部件供應需求。
6.專項規劃還應結合本地區裝配式建筑產業發展情況,對其他類型產業基地,如產業人才培養、科研以及建設設計、施工、檢測、監理等市場主體培育進行規劃,制定實施路徑,推動裝配式建筑產業的全面發展,推動建筑業轉型升級。
(五)保障措施。裝配式建筑的推進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涉及用地、規劃、財稅、金融、交通運輸、科技、環境保護、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等多部門職能,專項規劃編制應相應征求這些部門意見。為確保專項規劃得到落實,專項規劃應提出保障措施,如在規劃地塊或土地出讓條件中明確裝配式建筑面積及比例要求、將專項規劃相關內容納入年度實施計劃等。保障措施可以因地制宜,確保能夠落地。
來源: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