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2019-01-21 閱讀:3691次
經房屋安全鑒定,對于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一般可分以下四類進行處理:
1、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繼續觀察的房屋。對于建議觀察使用的房屋,在未采取安全措施前,房屋使用人宜遷出。
2、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解除危險的房屋。對于房屋鑒定報告中建議處理使用的房屋,應當對房屋采取修繕、加固等措施解除危險。未采取安全措施前,房屋使用人應遷出。
3、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維修價值,暫時不便拆除,但又不危及相鄰建筑及他人安全的房屋。對于房屋鑒定報告建議停止使用的房屋,房屋使用人必須遷出。
4、整體拆除。適用于整棟房屋危險且無修繕價值,可能會危及相鄰建筑及他人安全,需立即拆除的房屋。對于該類房屋,房屋使用人應當立即遷出。
危險房屋排危督修是對危險房屋采取的緊急維修、維修加固、拆除重建等方式,排除房屋不安全因素的行為,是房屋安全管理的關鍵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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